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主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可见,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的保证。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它是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监督机制。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参与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财政监督是一种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形式,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是住房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

第二,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行为;

第三,有利于保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利;

第四,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进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比,财政监督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居首要地位。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

1、事前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的事前参与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

2、事中监督是指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作为管委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履行其参与议事决策的职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正确性。

3、事后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根据新《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管委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觉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方式

本条第2、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财政部门通过提出意见和参与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方式,实现财政监督职能。

(四)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1、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管委会通报。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3、住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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