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有以下七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计划期内住房公积金应归集的总量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缴存比例,不但职工能承受,而且职工所在单位也能承受。针对目前有些国有企业效益下降,住房公积金欠缴、缓缴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使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数额、贷款数额、购买国债数额、风险准备金数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遵循供求基本平衡和安全运作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尽量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以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的计划应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然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具体落实。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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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总账与职工明细账,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余额,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都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条例》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基金,是相对封闭运作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率又相对较低。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每一位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贬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限制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发展个人购房消费贷款;另一方面应当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投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并用部分增值收益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职工符合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给职工;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足额归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谓“足额”,是指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息。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既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委员会负责,也体现了对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

(2)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和提取总量;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申请贷款的合同份数;

(4)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情况;

(5)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情况;

(6) 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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