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资格后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资格后审,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如将资格后审安排在开标后、评标前由招标人自己进行资格审查等。由于这种操作缺乏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不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招标人滥用资格后审、排斥投标人提供了方便。有鉴于此,本条对资格后审进行了规范。

一、资格后审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资格后审是相对于资格预审而言的。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正如前文所述,资格审查一般都涉及技术、管理、经济、财务甚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资格后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招标人公正、科学和客观地选择符合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申请人,减少审查工作的随意性,规范资格后审活动;有利于将资格审查与评标结合考虑,避免将其人为地分割为两个部分影响工作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资格后审不同于《条例》第56条规定的履约能力审查,这种履约能力审查有时也称之为资格后审。履约能力审查目的是在确定中标人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不能通过此项审查的中标候选人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鉴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是动态的,以及招标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阶段,在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履约能力审查是必要的。

二、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统一评审规则,从而保证资格后审结果的公正和公平。资格后审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40条和《条例》第49条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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