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公证的审查

房产委托公证的审查

(一)审查行为能力

法人委托的,对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审查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通常是通过直观的观察和语言交流来进行,对特殊人群,如由于年老有些糊涂的人行为能力认定比较难.此时我们必须慎重。上门办理委托书公证,我们也应该注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防止亲属“代替”说。虽说不像遗嘱那样严格.但我们也应尽量单独与申请人接谈,以审查其行为能力。

(二)审查意思表示

看委托人是否真实自愿作出委托.是否有受到胁追或欺骗。是否有重大误解。在自然人申办委托公证时要尤为注意。因此。建议在办理老年人委托,特别是子女陪同来办理的,委托处分其房产公证时.我们应由两名公证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减少干扰因素,给老年人创造自主表达意思的环境。最好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审查委托的权属

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必须有委托权。即首先委托人要有自己办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企业法人的委托。特别是涉及公司经营重大的决策。除了权属依据。还应该符合程序。国有企业处分房产的委托.要看是否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自然人的委托,如果是处分共有房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委托.确实不能共同委托的。建议其委托他人处分财产中属于委托人的份额.并询同其共有人对处分财产的意见。告诉其处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四)审查委托书内容

我们收集了材料。制作了谈话笔录,是对出具委托公证书的支撑。申请人是要凭委托公证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公证书是直接交使用部门的。要让使用部门看得明白受托人要代办什么事,委托事项的描述要清楚、准确、完整。在办证中常遇到委托书表述不准确,对事项交待不清楚,当建议修改时。委托当事人还可能说没关系,对我们的意见不予理睬。对这样的委托书我们应该向当事人讲明原委、陈述有可能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执意不改。而当事人的主张又不违法,我们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将上述告知过程及告知修改内容祥细地记录在案。让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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