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的审查机构

从 保险法律看, 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 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 备案是 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 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 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 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 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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