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的基本条款

是指 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 保险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双方 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 投保人的需要。通常, 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 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

是指 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 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 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

是指 保险合同 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 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 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 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 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霸王条款

2004年,中消协公开征集保险业的不平等条款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4条 寿险和6条车险点评意见,被媒体称作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 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 合同天然优势的 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

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 商业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确的行使 保险合同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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