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合同条款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也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明确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于再保险的承保内容,包括项目、条件、手续等,都在再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分保合同;固定分保合同;预约分保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种:

1、共同利益的条款。再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收取保险费,分摊损失,必须对共同承担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这项条款,也有称共同命运条款,意即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上有着共同命运。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支付、向第三者追偿、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宜,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独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是,保险人为它单方面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再保险人概不承担。条款还规定再保险人不负责超过合同规定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以及合同规定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事故损失。

2、过失或疏忽条款。此条款规定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由于保险人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差错或失误,再保险人仍应负责。例如,由于分出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漏报应该列入报表的业务,对在发现这一失误之前所发生的赔款,再保险人不能因此而减轻责任,仍需按比例承担赔款。当然,保险人一旦发现差错或失误,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向再保险人补报或纠正。

3、保护订约双方的权利。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订费宰相处理赔款的权利;保险人则给予再保险人有查阅帐册、单据和文件的权利。

4、除上述条款之外,一般合同内容都包括;订约双方的名称,合同开始和终止日期,再保险业务种类和再保险方式、保险费结算,赔款支付,手续费规定,明细帐和帐单寄送手续等。

分类标签: 保险人 合同 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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