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分类标签: 经纪 中国保监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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