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有两重并列关系:第一重并列关系是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并列提出,第二重并列关系是将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列提出。在第一重并列关系中,强调的是各种“管理制度”,而在第二重并列关系中,则构成了现代管理特别是公共事业管理中普遍适用的三大要素——执行、监督、责任追究。这两重逻辑并列关系都是围绕公证 “业务管理制度”展开的。

一、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任何一个法人机构,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本条在规定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时采取了列举加省略的形式。管理制 度有很多种,比如人事制度、作息制度、值班制度等,这里把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列举出来,做强调处理,是因为这三种制?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罨疽彩亲罡尽⒆钪匾墓芾碇贫取5比欢砸陨先止芾碇贫燃右郧康鞑⒉皇墙鱿抻谡馊种贫龋芯僦獗咎跤昧恕肮芾碇贫取崩此得鳎渌贫纫灿Φ苯⒔∪?/p>

(一)业务管理制度。公证机构的核心工作显然是公证业务,其他工作都是由此派生出来并为核心工作服务的。业务作为核心工作,处于公证机构所有工作的最高端,其管理制度当然是公机构最核心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公证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宗旨、管理事项、管理程序、管理层级、管理责任、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强化内部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办证质量,增强责任意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1.建立、规范证据收集审核制度。证据的收集审核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各类公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审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所提交材料与公证事项的因果关系,证明材料的内容、形式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等,并对全部材料进行系统分析。如证据不足或仍有疑问,公证机构可以核实,根据核实的内容,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出函,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2.建立、规范业务审批制度。规范的审批制度应当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复审及批准两个层面。对承办公证员上报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应全面审查,了解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做出明确的审批意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审批是公证办证程序的重要环节,审批人必须履行全面审查之责。负责公证业务审批的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派的公证员,如果不负起办证程序的监督责任,公证机构内部的业务监督机制就会流于形式。因此,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要具体明确。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还应当提交业务委员会或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3.建立适当的公示制度。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尚未建立公示制度。但在公证制度发展成熟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等公证事项均建立了公示制度。公证机构建立适当的公示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办证程序,制定告知、咨询、服务承诺等制度,以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监督公证人员依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二是将公示形成制度,将需要公示的公证事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将社会监督力量引入公证质量保证体系。如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采用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了解当事人所持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最后遗嘱,避免遗漏继承人或继承权认定的错误。再如办理关系公众利益的现场监督公证时,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主要内容公之于众,引入社会力量监督,如果当事人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利害关系人或知情者就会检举、揭发,公证机构就可以掌握有关情况,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是公证机构的重要工作,财务制度是公证机构的重要制度。首先,财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监督。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规定的支出和分配原则,建立财务计划、审批、执行等制度。其次,收支平衡是财务工作的重要原则,是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公证机构的收入是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部分公证机构存在经常性行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也应视为收入),公证机构的支出是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并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收支必须基本平衡并实现一定盈余,才能保证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即通过有效的财务制度安排,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加积累。再次,公证机构要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成本控制;建立内部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风险赔偿基金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

(三)资产管理制度。公证机构的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合作制试点除外)和自身积累形成的,用作办公的固定资产(如房屋楼宇、交通工具、电脑及服务器、桌椅卷柜等)、流动资产(如复印纸、专用水印纸等)和其他服务设施。资产管理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保证其不流失、不被人为损坏,保持资产经济总量的完整性;二是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耽误和影响正常工作,保持资产物理形态的完好性。公证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要参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检查,并制定有关资产使用、维护保养、借出和归还、资产折旧和更新、资产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到人、专人专任。

(四)其他管理制度。根据公证行业规律和公证机构自身工作的需要,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其他管理制度。

二、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对公证员的监督作用在世界各国因公证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在绝大多数国家,公证行业是以“人”为本的,公证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人自主申请设立,公证人以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高尚的道德品质著称,其执业行为除自律外,主要接受行业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而在我国,公证行业一直是以“机构”为本位,公证员只是公证机构内具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是符合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到公证机构的信誉和公信力,因此不论是因为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还是因为主观故意导致的错证、假证,不论是违反收费制度和办证程序还是给当事人设置障碍、索取财物的行为;不论是用给当事人回扣来增加业务收入还是服务态度恶劣,都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是公证机构应有的职责。这种监督不同于行业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更不是随机的、可有可无的、边界不清奖罚不明的,而是制度化的、必须严格执行和各级负责人分工负责的、边界清晰奖惩分明的有效监督。

三、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追究制度

何谓执业过错?狭义的执业过错应是指由于公证员的主客观原因,造成其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件为假证、错证,或因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广义的执业过错则除上述过错外,还包括违反公证程序、违反收费标准、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公证员的执业过错特别是狭义的执业过错,不论是否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纠正并加以责任追究。这种追究既包括对外的赔偿,也包括对内的处罚。在具体的公证活动中,承办公证员、审批人对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证、假证的,应承担严格的过错责任。按责任主体分类,过错责任可分为承办人的责任、审批人的责任、公证处主任的领导责任;按行为后果分类,可分为假证责任、错证责任。过错责任制度应当严格区分假证和错证责任,并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的过错责任规定出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上海市司法局制定颁布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第六条中具体规定了出具错误公证书等所承担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一)因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出具存在下列瑕疵影响公证文书效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公证文书证词中文字或数字出现差错;(2)公证文书证词中缺乏必备要素或用语不当;(3)公证文书制作不符合规定。(三)因下列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公证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办理公证事项;(2)公证人员违反管辖规定办理公证事项;(3)公证人员违反审查规定办理公证事项;(4)公证人员违反期限规定办理公证事项:(5)公证人员违反其他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明确承办人、审批人的责任范围,哪些责任属承办人的责任,哪些责任属审批人的责任,哪些责任属承办人、审批人互负连带责任,都要具体规定,起到指引、规范、警示的作用,使承办人、审批人预知自己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在承办、审批的时候严格要求自己,从而起到保证公证质量的目的。

本条明确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正是为了公证机构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公证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失误、过错和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增强公证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证质量和工作水平的目的。与本条相呼应的是本法第六章。该章逐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明确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应当根据主客观过错的不同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触及刑律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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