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讲,构成公证赔偿责任需要如下几个条件:首先,应该是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证职务的行为。一般来讲,公证活动是通过公证人员的基本行为来实施的.只有保证公证人员认真履行这些行为.那么才能够引发公证赔偿责任公证赔偿责任其实属于一种替代的责任.是由公证机构代替其公证人员承担民事赔偿的一种责任,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为.都不能够构成公证赔偿责任。因为,公证证明这一个比较特殊的职能只能够由公证机构来行使.其他非公证机构,例如“见证”“鉴证”等机构是不能够具备证明职能的。

其次,公证人员履行公证职务中存在过错。根据上述分析。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的原则。公证人员履行公证职务的行为并没有存在过失,那么就不能够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意违反职业上义务的,例如故意出假证,对于造成的后果需要承担责任.不需做更多讨论。

最后,有直接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公证损害的构成,一定要有当事人及其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损害结果,同时是直接的关系。假如公证人在执行过程当中虽有差错.但是因为各种因素作用,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侵害,也没有造成客观上的损失.那么也就不构成公证赔偿的责任。

分类标签: 公证 责任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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