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责任的内容

公证法律责任的内容

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实践中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必须直面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公证改革的深入,公证法律责任所遭遇的问题日见突出,争议不断。如今,作为公证事业发展保障的《公证法》已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改制即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行政性质、身份的转变已势在必行,由此公证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和形式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1.刑事责任

公证员的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活动中,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我国公证机构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后,公证员已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的。公证员虽然接受了申请人支付的公证费用,但公证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依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国家证明权,提供以证明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存在明显的差异,与评估、审计等证明文件也有显著不同,将其合在一起规定刑事法律责任,特点不够鲜明,对公证法律服务缺乏应有的认识。

2.民事责任

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公证法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责任人多以经济补偿『生的财产形式和非财产形式来承担法律后果。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退还公证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后果。其主要表现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如对公证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公证机构等;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员,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除名、没收非法所得等。

分类标签: 公证 公证员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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