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原则的形式

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形式:

权利代位-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1.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物上代位-委付

1.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推定全损是与实际全损相对而言的,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已无法恢复,或者恢复费用将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损失被视为推定全损。委付处理原则正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委付后,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赔偿,而不能既获得保险赔偿,又不转让有关权益。

2.委付的要件:

(1)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全部灭失,就没有权益可转让,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无委付可言。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即委付有不可分性。

(3)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4)委付经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后,保险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

3.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以后,委付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开始全部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与权益相关的义务也须同时履行。

4.需要注意的问题

依照国际惯例,实施委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这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保险人接受委付请求,可先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如果保险人拒绝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委付一经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

其二、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委付。因为委付是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同时,委付不能附有条件,如船触礁倾斜后,被保险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时又附上条件:日后船若能修复,愿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而要求返还船舶,这是不允许的。一般说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慎重调查了解,查明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以内,是否有扩大或超过赔偿的可能,以及对第三者责任,如清除航道的责任等。

其三,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经保险人接受并同意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取得对该项标的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由于标的物的产权已转移,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如果得到的利益超过所赔偿的保险金额,应当归保险人所有。同时,如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其给付金额的,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在这点上,它与 代位求偿权有所不同。

分类标签: 保险人 代位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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