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单证的提交

索赔单证的提交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有关的索赔单证。因为具体的保险条款不同,索赔单证的种类和形式有很大的不同。这些索赔单证中,有的是有关政府当局签发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权利证书、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证书、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决定,有的是关于保险标的的交易单证,有的是有关证人或鉴定人出具的事故性质、事故原因证明以及损失程度证明,有的是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记载或说明。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索赔单证,就表明提出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有证明索赔申请的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持有索赔单证收据,可以证明是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索赔申请。一些情况下,及时提交保险索赔单证,就索赔单证的完整性,可以产生保险公司被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受索赔单证的合理时间内,没有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交有关单证,可视为已交的索赔单证是完整的,保险公司不得再行索要索赔单证,保险公司不得以索赔单证不完整为由而不予理赔或拒赔。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单证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定要要求保险公司开具收取索赔单证的收据,以防止保险公司事后不承认接受过索赔单证。索赔单证通常交给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理赔人员,这些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保险单证,有可能忘记了曾接受过的索赔单证。另外,索赔单证还要按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流转到定损人员、调查人员、核赔人员、理赔负责人手中,在多次长时间流转中,有可能造成保险索赔单证的遗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持有索赔单证的收据,保险公司就不能否认事实,就得承担单证遗失的责任。

分类标签: 单证 索赔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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