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保险赔偿处理

现金保险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7天内送交保险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处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现金,并补偿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保险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需要时,给予足够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以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公司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交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人为地错误叙述或予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陈述、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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