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控制的对象

承保控制的对象

承保控制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风险较大但保险人还是予以承保的保险标的,而为防止自己承担较大的风险,保险人必须控制自己的保险责任:另一类是随着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产生的新的风险: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对于前一种,保险人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加以化解,对于后一种风险,控制难度要大得多。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承保控制主要针对后一种风险。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以至于引起财产和人身的损失,如欺诈、纵火、投毒等。道德风险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丧失道德观念,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欲望。其中,欺诈欲望是产生道德风险因素的关键。在保险实务中,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是保险人承保控制的重点所在。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所产生的松懈心理,即不再小心防范所面临的风险。如,投保火灾保险后,对可能的火灾隐患不闻不问,对消防器材不认真保养等。道德风险因素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心理风险因素并不触及法律,属于一种未恪尽职责的疏忽大意行为,因此更容易发生,也是保险人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危险。

(一)对道德风险因素的控制

1.控制保险金额,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通过控制保险金额,使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付中获得额外收益,可以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

2.控制赔付金额。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以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水平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赔付而从中获利。通常保险人的处理手段有:对于定值保险,发生全损,以约定的保额赔付;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付。对于不定值保险,损失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此外,对于不足额保险,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进行赔偿;对于超额保险,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二)对心理风险因素的控制

1.规定免赔额。免赔额特别是绝对免赔额的规定,其实是保险人要求与被保险人一起共担风险的措施。通过规定免赔额的方法可以使被保险人重视风险事故的发生,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工作。

2.规定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对于那些容易产生心理风险因素或损失发生的概率比较高的险种,保险人通常把共保条款写入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因此抑制了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因素的可能,而且也减少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规定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于某些规定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在投保大型建筑物时,被要求安装烟雾感应器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在汽车保险中,被保险人要妥善维护汽车,使其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保证条款的规定,不但有助于限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对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因素也有抑制作用。

4.无赔款优待。对于没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保户,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在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上一年度没有发生赔款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5.其他措施。对于积极配合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各种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的单位,在投保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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