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

(一)对大病保险产品的属性认识模糊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它虽然具备一般商品的盈利属性,但更多具备的是“让利于民”的非营利属性,这就对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为苛刻的经营要求。企业在这个不可分割的盈利与非营利价值区间里,只能在为社会服务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能本末倒置、背道而驰,否则就事与愿违了。所以大病保险的产品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块“鸡肋”,而不是一块“鸡胸”,不是要以此“发大财”,而是要以此“做公益”,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提升经营水平,提高社会声誉。

(二)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力

一是医药合作制度积重难返。大病医疗往往需要使用更高端的医疗设备,投人更先进的治疗药物,配备医术更精湛的医务人员,花费更高昂的医疗费用。长期以来,中国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合作制度”,医院享有处方权、药品销售权、医药费解释权,医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得不将医疗费用的很大部分转嫁到药品价格上,从而导致了药品价格的虚高不下。而医疗和医生的收人直接与药品的收入挂钩,这种制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不必要医疗服务大行其道、任意追加医疗费用、过分延长住院时间、昂贵保健诱导等。而医疗服务方的这种过渡供给使得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而这些费用在医疗过程的终端又转嫁给了医疗保险机构。

二是医病合谋现象积久成弊。医病合谋,就是医院与病人之间在各自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共同利用保险机构对信息不知情的优势地位进行不道德的“逆向选择交易”。一些被保险人为了从保险公司索取最大限额的赔付,动用人情在医院开具虚假证明,出现“无病小医、小病大医、大病重医”、“一人医保、全家吃药”的现象;一些被保险人与医院合作提高消费费用、奢侈医疗消费、保健医疗消费、虚假事故或虚报损失常有发生。保险公司作为医后赔付人,无法掌握治疗过程的详细情况,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较弱,难以规避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

三是医疗事件监控存在缺位。医疗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动态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而长久以来,医疗服务与保险服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游离于就医事件的整个核心过程,这就在产生了费用监控的“盲区”。保险公司缺乏介入医疗费用监控的行为预见,在风险源头上就居于了被动地位,往往是在医疗事件发生后做出医疗赔付,也就是投保人“先自付,后报销”,而这就给“道德损害”行为以可乘之机,投保人利用这个机会钻营取巧,经营风险不言而喻。事实上,在投保人经诊断确认需要医疗服务时,保险服务就应该及时跟进,主动参与到检验补偿、确诊补偿、住院前补偿和住院后医疗补偿的过程之中。这样既可以提高投保人的满意度,又能尽量避免“道德损害”的行为,减少保险失信带来的损失。

(三)服务管理水平提供不到位

一是服务流程不畅通。作为大病保险,它是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最主要的就是有效实现商业运作与社会服务系统对接,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大病保险虽然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但不能照搬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标准。大病保险的实质是“医疗再保险”,它的商业性更明显,灵活性更大、赔付额更多、专业性更强、审核程序更复杂,这就特别需要创新产品的服务流程。目前,大病保险的的服务流程虽然取得了重大改善,但在筹资标准、待遇补偿的科学性、获得补偿的便利性、医保商保合作的稳定性、承办机构责任与全方位医疗服务监督责任之间的协调性等方面,还有足够大的探索空间。一些保险公司不能满足社保部门关于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的要求,缺乏从社保补充保费的征收、医疗服务及监管、补充保险医疗赔款发放的“一站式服务”。

二是管理模式不统一。中国大病保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各地社保及分公司在设备和管理形式上不同,加之各个保险公司在所有制方式、地缘因素、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各色各样的运营模式,诸如“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江阴模式”、“厦门模式”、“上海模式”等。个中差异性体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运营模式的不同、同一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不同,这就造成了经营过程的各自为“营”,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从而制约了大病医保这一新项目在更大范围内的宣传与推广。

(四)专业化人才队伍有缺口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特别是大病保险更需要高层次的医学专门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

一是懂医学、会设计的专门人才。由于大病保险的专业性较强,离不开医学人才的充足储备和选用,对从业人员的医学专业本领有更过硬的要求,他们要在产品创意、流程设计、费用核查上作出精细化计算,也要在专业培训、风险评估上一展所长。目前,医学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匮乏是大病保险的“短板”。

二是有头脑、会经营的综合管理人才。大病医疗保险普遍奉行非营利性的“保本微利”原则,必须考虑“边际成本”问题,而要想在大病保险领域实现收支基本平衡实属不易,不少保险公司在参与大病保险过程中由于管理人才的匮乏,导致出现连年亏损的现象。综合管理人才需要在财务核算、业务分析、信息统计等方面提供支持,避免由于管理方法的问题为保险机构带来不必要损失。如现行的一些公司在医保服务中大都通过向公估机构支付第三方公估费用来实现顺利运营,而缺乏公司自主组建的管理人才队伍,在大病保险利润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要提供高昂的公估费用,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保险机构可以在内部自主组建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公估团队,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五)招标投标操作过程不够透明

中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是由政府来制定市场规则、组织购买、协调管理,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市场运营。政府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的过程中,除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政策制定、税收优惠、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权量之外,招标和退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大病保险的价格是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标中形成的,市场价格可以高于价值,也可以低于价值,若价格过低,保险公司就容易出现亏损,降低经营的可持续性。若价格过高,企业利润就会横溢,公共财政和百姓福利势必减少,保险公司也会放松改进服务和管理的动力。在大病保险招标中,政府并没有合理划定价格浮动限阈,就导致这种针对公共产品的销售供给在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压价抬价投标的恶性竞争。一些效益不好、经营管理不科学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在供给中极易采取价格为主的争夺战,恶性的价格竞争使产品交易费率与真实费率严重背离,这种大病保险的“搭便车”现象,就是休谟提出的“公共悲剧”。

分类标签: 大病 保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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