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

目前,大病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但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有一些体制性或政策性障碍。从保险经办机构选择过程看,招投标程序亟待规范和完善。如何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目前缺乏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方法,导致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难以公平合理,而政府则难以找到合适的保险公司。因此要制订统一的招投标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规范评标行为,以解决困扰各地招投标工作的难题。

从委托关系看,大病保险经办合约的短期性与保险业务延续性之间存在矛盾。大病保险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应该具有长期性。但是,目前关于大病保险经办的合约一般不超过三年,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带来一些弊端。例如,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是需要有投入,有的投入需要较长一个时期才能收回成本。如果三年后不做了,必然造成保险公司的浪费。同时,合作方频繁变更会带来业务系统、管理模式的转换,必定会增加政府部门的工作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要着力消减合约短期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建立健全对保险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政府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盈亏共担机制。

从管理体制看,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目实行地区统筹,大病保险与之匹配,而保险公司实行垂直管理(相当于全国统筹),这就产生了诸多矛盾。为协调各地的政策、数据和工作规范,保险公司需要增加许多成本。如果能够将统筹层次提高,这些矛盾将会减少。与此同时,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和医药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机制,将大病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设计有效的机制,调动医疗卫生部门配合大病保险管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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