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再保险

第八十六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保险公司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

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八十九条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保险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五)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六)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

(七)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八)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九)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四条年检合格的,由中国保监会在其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十五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财务状况异常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的;

(四)未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审核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分保方案或其他计划、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事由。

第九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随时对保险机构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代其检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表。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的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有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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