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的注意事项

第一,以火灾损失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一般为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以损失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准,被保险人要想获得足额赔付,就必须经常核实保险标的的价值,并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以避免不足额保险下自己必须承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额达到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如80%),即可被视为足额投保。未能达到财产价值的80%,被保险人就被看作是二者之间差额的共同保险人,实际属于自担风险的范畴。一旦使用了共同保险条款,就相当于同时添加了“地基除外条款”,这个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建筑物的地基设施排除在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外。

第二,绝大部分承保损失属于部分损失,因此存在着不足额保险的实际需要,保险人通过调整保险费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财产所有权人愿意,它可以按照财产的完全价值(100%)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全额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率比80%的共同保险条款收取的费率低。保险费率与共同保险比率成反比,共同保险的百分比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共同保险的百分比越低,保险费就越高。例如:80%共保比例的费率系数为1,则100%的费率系数只有约0.9,而70%的费率系数则高于1.05。只要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规定的投保金额,被保险人的不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就可以得到足额赔偿。

第三、保险人的实际最大赔付责任通常是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共同保险条款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中最低者为限。所以,即使保险金额大于规定投保金额,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赔付。

分类标签: 保险 被保险人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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