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常见类型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常见类型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投保人寻求保险保障的要求各不相同,所以,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又分成很多种类。其中,常见的有四种。

(一)场所责任保险合同

它承保被保险的场所(建筑及其设备装置)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以及被保险人在该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疏忽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迪常适用于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工厂等。场所责任保险合同是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中适用最多的险种。我国目前开办的公众责任保险也是以场所责任保险为主。具体包括:1.展览会责任保险,2.旅馆责任保险,3.娱乐场所责任保险,4.机场责任保险等。

(二)电梯责任保险合同

它承保被保险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电梯在修理、改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事故为除外责任。严格地说,电梯责任保险是场所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型,但在保险实践中,多单独投保。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合同

它承保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它作业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通常适用于各种建筑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修理行业等。

(四)个人责任保险合同

它适用于个人及其家庭。其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在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支配的住宅内发生意外事故而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甚至其饲养的动物在承保地区内造成第三者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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