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监管的三种模式

保险费率监管的三种模式

各国都对保险费率有所管制,其目的是使费率适当、合理和公正。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费率监管制度,但基本上可归为三类模式。综观这些模式可以发现,在政府监管的同时,都注意利用行业组织对市场费率的约束机制,避免保险监管当局陷入沉重的计算费率的技术性事务中。

1.国家直接监管型

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以各种方式对保险费率的形成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这种管制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对具有均质性的险种如终身寿险,由于各企业销售的保险合同标准比较划一,监管机构对其规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另一类是对有较大差异性的险种如定期人寿保险和汽车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各企业按规定的风险类别和费率构成要素比例,依照企业相关的财务资料确

这是一种较刻板的费率管制方式,在实践中遇到障碍,后来发展成为幅度管理制度,即由政府对保险费率设定上下限,具体的费率则由行业公会制定。例如在瑞士,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保险监管当局制定出最低费率和参照费率,企业若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和统计证明,不能偏离最低费率和参照费率,而其精确的费率厘定则由行业公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计算,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以法令形式公布执行。

2.费率组织间接协调型

保险监管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费率的制定,而是通过立法允许组成费率组织,由其依据平均损失率、管理费用和目标利润,厘定统一费率并要求会员执行,或公布建议费率作为会员公司自主确定费率的上下限和参照基准,由此实现对市场费率的一定程度的规范协调。

3.自主确定费率型

在英国、法国等国家及加拿大和美国的许多州实行完全自主的公开竞争型费率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各公司依据财务、统计资料,按费率构成要素自主确定费率,同业公会在市场费率形成和公司费率厘定中的作用是技术服务性的,仅限于提供风险统计数据、精算计算和咨询等服务。有的同业公会也厘定不具约束性的参考费率。也有的通过成员协商形成较一致的费率,但这种协商协议具有自愿基础上的行业垄断意味,是为了避免自残性竞争而形成的。

分类标签: 费率 监管 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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