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的特点

保险费率的特点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但它与一般商品的价格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险费率的厘定在实际成本发生之前一般商品的价格通常在成本发生以后来确定。而保险合同订立并收取保费时,保险人并不知道将来要为该保单付出多少保险金,所’以保险费的收取是在真实的成本发生之前,是对将来保险损失的一种数理预测。因此保险费率实际上保险人根据过去的赔付统计资料对未来损失的一种预测。

(二)保险费率等于未来全体保险业务损失率的期望值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率与将来保险金的赔付并没有对等关系。即与一般商品的等价交换不同,保险费率和将来保险金的赔付额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就同一类保险业务来说,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风险高则费率高,风险低则费率低,收取的总纯保险费理论上应等于总的保险金支出。但保险活动具有很强的射幸性,同一类保险业务的投保人都缴纳了保险费,但最后能否得到保险金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则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及其损失情况。所以单个合同中保险费率与保险金的偿付并没有对等关系,保险人只能对全部保险业务推断出一个保险金额损失率的期望值作为保险费率。

(三)保险费率受政府的管制较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商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管制较少。但在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则不同,由于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业在保障整个社会安全运行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具有规定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审核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人修正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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