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分类

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分类

(一)公告管理方式(公示方式) 

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加以任何直接管理,仅规定保障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管理方式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一般管理方式。公告管理方式的优点是使保险业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得以自由发展;其局限性是一般公众对保险业的优劣的评判标准不易准确掌握、对不正当的经营无能为力。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激烈,政府对保险业监管愈加严格,这种方式逐渐被放弃。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方式是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方式。政府对保险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比例、投资运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这种管理方式较公告管理方式的管理有进步,但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合法审查。由于保险经营专业技术性强,有关法规很难适应各个方面。所以实务中时有发生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的现象,难以管理。因此,这种管理方式也已不被采用。

(三)实体管理方式 

实体管理方式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管理规则,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具有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的能力,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业务及破产清算等均实行有效监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监管方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如日本、美国、德国等。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管亦采用此种方式。

分类标签: 方式 管理 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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