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1)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但此项费用与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3)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为了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费用。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即只要工程建设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负责赔偿,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保险追溯期内的设计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期限届满后才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类标签: 被保险人 赔偿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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