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对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大气、土地、水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8、罚金、延误或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二)适用于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特殊除外责任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纠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出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孤、超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白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与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施工用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货物盘点时的盘亏损失; 8.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人财产中已由业主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三)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特殊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的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死亡或疾病; 3.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