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主旨

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几点来理解保险代理人的含义: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所谓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人。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一种,其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3.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费。保险代理费是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所应当获得的报酬。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事务,保险人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支付报酬。

4.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即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有效代理行为,使得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保险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5.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办理保险业务的企业;第二类是兼营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企业;第三类是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无论是保险代理机构,还是保险个人代理人,都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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