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的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并自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工作的船员提供防护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正在得到不断的规范、完善和发展。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具体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每个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船员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船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因船员职业特点遇到缴费方面的操作性困难时,应在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的原则下,与社会保险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协商解决。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驶往或驶经战争、疾病危险地区的船舶上和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提供人身、健康保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船舶驶往或驶经战区、疫区时,或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时,船舶所有人作为船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除本条第一款所述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确保船员在可能受到人身、健康伤害时因投保该保险而获得相应赔偿。同时,为防止船员可能受到的人身、健康伤害,船舶所有人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些防护措施应当是切实有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如未能有效履行上述义务,应自行承担船员的人身、健康伤害赔偿责任。“战区”指我国的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界定的战乱区域;“疫区”指我国的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界定的疫病区域;“有毒、有害物质”在国际海事组织及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关海运、水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详细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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