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监督的内涵

社会保险监督的内涵

(一)社会保险监督的主体

社会保险监督的主体,即社会保险的监督者,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经济监督部门和有关关系者。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由国家举办的事业,除直接的业务管理部门外,还有其他政府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如财政、劳动、金融等部门;审计是专职的经济监督部门,当然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另外,作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劳动者,以及作为投保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或单位,他们是社会保险的利害关系者,也有对社会保险的监督权,应当参与对社会保险的监督。

(二)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

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是对社会保险管理者的管理结果及管理过程进行评审、鉴定。管理结果是指社会保险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程度,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管理的手段、方法以及方针政策等。

(三)社会保险监督的目的

社会保险监督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险管理符合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保障劳动者或企业的根本利益,并纠正、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管理效益。与一般意义上的监督相比较,社会保险监督具有强制性与社会性特点。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往往是监督检查管理目标的执行结果,并提出意见,将这种意见及检查结果反映给有关人员与部门,因此是直接为管理者服务,供管理者参考,采纳与否则取决于管理者自己。而社会保险监督由于具有超脱的性质,并与行政立法权结合在一起,因此可以对管理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纠正和改进,而且行使监督权不受管理意愿的影响,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监督主要是一种社会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具体管理的监督,这种监督来自社会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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