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一种过度集权的体制。从管理权限划分看,中央政府事无巨细,都要作出详尽的规定。对于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者构成比较复杂、各地区社会经济情况存在很大差别的国家来说,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困扰了中央,也束缚了地方,这是纵向权力划分。从横向职能划分来看,社会保障管理权限,依享受者身份逐次分割:全民企事业单位由劳动部门负责,行政单位由人事部门负责;即使同一项制度也多由不同部门管理,如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全民企业由劳动部门管,一部分集体企业由人民保险公司管,街道集体企业由街道办事处管。目前,这种混乱情况有发展的趋势。如一些省将管理全民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机构定为行政副厅级,而省管理社会保险的业务部门一般为处级,还有的省将研究老龄问题的社会团体老龄委定为局级单位等。这些情况,为今后我国政府改革社会保险体制、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

2.从社会保险的控制机制来看,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劳动保险为例,制度建立初期,《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为全国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劳动部为全国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但以后几年,这种部门间的监督职能逐渐弱化,从必要的监督程序、监督实施措施看,监督最终消失了。另一方面,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更差,社会保险的享受者、待遇提供者(如医疗保险中的医院、医药行业)基本没有参与协调控制的活动,缺乏费用意识,因而无从谈起监督控制;基本免费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不可能产生自动控制机制。

3.从管理机制来看,社会保险管理行政和业务不分。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没有分开,导致政府部门只能把大量的精力用于处理社会保险业务之中,不仅难于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而且削弱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不利于政府部门履行和不断完善立法的工作职责。在业务方面,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由各单位直接管理,不仅分散了企业的精力,而且实际上形成了“单位保险”或“企业保险”的做法,使各单位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无法发挥社会保险分担风险、互助互济、公平分配的功能与作用。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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