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类型

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类型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条件、社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上的管理传统等因素。此外,鉴于各个社会保险项目所具有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往往会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社会保险项目上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从管理机构的主体上看,有以下四种类型:

1.管理机构的主体是中央政府授权的一个部或专门委员会,下设各级分支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以英国最为典型。自从16世纪英国王室设立贫民局并颁布济贫法开始,中央政府就直接掌管着社会保险方面的事务。1948年设立国民保险部,1966年前后改组为卫生社会保障部,下设社会保险局,并在全国分12个区,每区设委员会,下辖若干地方办事机构,自上而下实行直线领导。

2.由中央政府授权有关的部戎专门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制窿的实施进行一般监督和总的协调筹划,具体事务刚分别由有关部的下属机构,各种半独立性的协会、理事会或基金会进行分项目的多头管理。例如奥地利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行政部一般监督,年金保险协会负责老年、一般伤残和遗属保险管理;疹病基金会负责疾病与生育的社会保险管理;产业事故保险协会负责长期工伤社会保险的待遇(短期待遇由疾病基金会管理);失业社会保险则由社会行政部下厉的各省和地方职业介绍所进行管理。

3.由各级工会组织作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体。一般是在各级工会组织中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委员会,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在国家社会保险立法的指导下,该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自主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属于半自治式的管理方式。例如原捷克斯洛伐克,即由中央工会理事会及地方工会下设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

4.由政、劳、企(或资方)三方组成的“三合一”式的管理委员会为主体。一般是由企业行政(或资方)、工人和政府有关部门选出代表组成各种形式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立开展业务活动。这种组织形式以企业和职工为主体,政府代表一般是起间接的监督作用。因此,这种管理委员会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基金收付和职能人员的任命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权限。实行此种管理体制的典型是前联邦德国,自从1893年创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起,就实行由政府、劳工、资方三方代表掌管的保险金库制度,负责社会保险的具体运营。

在上述四种类型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下,各级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一般有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三个不同层次,以及中央与地方并列分权这样两种情况。其中实行三个不同层次职责权限划分的,上层即中央级的是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法案的起草、政策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宏观预测与调剂以及对地方工作的监督指导;中层即地方级一般是决策辅助与传递机构,负责贯彻中央法令、政策、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和协调各基层组织的业务活动,并将地方信息及时反馈中央供其决策参考;下层即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措施的执行以及对职工的各项服务工作。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管理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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