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事代理和辩护的特殊限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作出本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维护司法公正和防止律师执业产生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对曾有某种特殊任职经历的律师执业应当有一定限制。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宗旨是通过规范和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在离任后不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过去工作中的原因,与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往往会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有可能会利用自己原来的身份影响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使案件的处理失去公正。但经过一定时间以后,由于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变动,以及其他原因,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与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可能会淡化,这时,当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他们的原有身份对案件办理的影响就有可能大大降低。

为了建立公平公正的律师执业竞争秩序,防止委托人对律师的执业能力产生错误的判断,便于委托人正确选择律师,本条对曾有某种特殊任职经历的律师也应有一定的执业限制。事实上,某些律师利用自己任法官、检察官时建立的社会关系从事诉讼,容易使委托人对其产生较强的依赖感,而忽视对其执业能力的要求和判断,造成律师执业中的不公平竞争。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以通过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变化来淡化律师与法院、检察院先前建立的的关系,从而降低律师过去的身份和任职经历对不公平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本条限制的业务领域仅系诉讼业务。对于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撬咚弦滴瘢蛎挥姓庖幌拗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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