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主旨和目的

主旨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

本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投诉的问题作了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答复期满,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已经到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没有作出答复。

目的

明确质疑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如果能顺利成为中标者或者成交人,就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了合作伙伴;如果不能成为中标者或成交人,就有可能因有非正常原因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梦见产生纠纷。尤其是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的情况下,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立的情绪就会明显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可能出自供应商本身,也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能令质疑供应商信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质疑供应商,使供应商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就需要为质疑供应商继续提供一个公正、迅速解决问题的救济途径,以使供应商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当然,提供这样一个救济途径可以有多种选择。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和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有的国家和地区由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则由地方法院负责裁决。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下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参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处于比较中立的地位,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有关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出了规定。

释义

本法关于质疑供应商投诉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进入投诉程序,即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及时作出答复。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在答复中避重就轻,致使供应商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或者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质疑供应商就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对其权益的影响有轻有重。对于一般影响的事项,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后,供应商可能不再提出异议。对于有较为严重影响的事项,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能令其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作出答复,供应商就可以提出投诉。由于进入投诉程序后,其处理时间一般要比质疑时间相对长一些,因此,供应商在提出投诉前,也需要慎重考虑权衡。为此,本法规定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时间为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质疑供应商投诉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供应商只有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3、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能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4、要注意投诉有效时间。

如果超过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其投诉应视为无效,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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