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主旨和目的

主旨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

本法五十四条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质疑和答复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目的

明确对通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活动如何质疑,以及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代理的义务和权限。

按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属于采购人,而是根据其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必须在依法确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享受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不能越权行事。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具体输有关的采购事项,如制作和公布采购文件,参与和组织采购过程中诸多环节的操作工作,向供应商通知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作为采购人的代理机构,往往直接面向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对其已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项的具体细节,就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甚至可能完全不了解和掌握。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者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能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而只能向采购人提出,无疑会给采购人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和负担,也会对供应商及时得到答复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赋予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的职责,非常必要,本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释义

本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就开始以采购人名义对外从事采购活动,并与供应商直接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就可以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询问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必须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与采购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采购活动中的权限要受委托权限的限制。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至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然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答复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不能擅自作出答复。

如果供应商提出口头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询问或者书面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转送采购人答复,并通知供应商,不得无故将书面询问和书面质疑退回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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