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投诉的处理

本法第五十六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和形式。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后,需要组织人员对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审查和核实,以查明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有的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可能非常重大,如果研究处理时间过短,则不利于问题的慎重解决;如果处理的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供应商权益的保护。同时,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不能只作口头答复。因此,本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释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以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久拖不办,应当本着实事求事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区分投诉的不同情况,尽快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对投诉处理的结果既涉及投诉人,也会涉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必须同时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这里所称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既包括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包括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下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机关,要充分听取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要注意集中研究决定,遇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研究,确保决定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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