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的目标模式

保险监督管理的目标模式

保险监督管理的目标模式是指保险监督管理的核心或重点,大致分为三种:

一种是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英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有一套详细的、完整的评估方法,而且要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理;

另一种是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如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日本,政府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很严;还有一种是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如美国。

此外,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一种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把公司治理结构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并列的模式。目前,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已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我国保监会不断推进监管创新,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已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分类标签: 监督管理 偿付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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