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世界各国的核安全实践表明,除了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对安全的高度重视外,建立一个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地进行监督管理是保证核安全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于1984年10月成立了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国家核安全局,依法独立地从事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技术标准;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负责实施核设施安全监督;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国家核安全局在民用核设施安全性能的审查和评定、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核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计划的审查以及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证我国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1)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国家核安全局出版的核安全法规 目前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构成如下:
(2)核设施安全性能的审查和评定 在核设施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的技术文件以支持申请工作。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这些文件的审查和评定,以确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是否具备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条件。 (3)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颁发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对民用核设施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民用核设施在从事与安全有关的重大活动前,必须得到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件。例如核电厂就包括下列安全许可证件: ·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 核电厂的建造: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营运单位才能开始核岛混凝土的浇注; · 核电厂的首次装料: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营运单位才能开始向反应堆堆芯装载核燃料; · 核电厂的运行:营运单位必须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核电厂; · 核电厂的退役: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营运单位才能开始核电厂退役活动; · 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在核电厂主控室进行操作,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在主控室进行操纵,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班长和运行部主任。 (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实施。

分类标签: 核电厂 安全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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