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主旨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人负有及时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的义务

本条要求招标人及时将资格预审的结果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便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根据招标项目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并按照招标人的安排及时购领招标文件;以便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时调整经营计划,集中资源开拓新的市场。因此,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应当及时。所谓及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尽可能早地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应当区别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并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可以用投标邀请书代替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根据《条例》第15条规定和现行标准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通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到结果通知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与投标,以避免招标失败和保证竞争效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称和数量。《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或理由,有利于约束招标人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行为。还有意见认为,资格预审结果及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应当通过网络媒介公示。这些意见中,除公示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外,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理由对规范资格预审活动确有其积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积极探索。

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意味着资格、能力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或者明显不具备竞争优势。需要说明三点:一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不必然或者必须参加投标。有些招标人在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即要求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即是对资格预审活动的错误理解。二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包括未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三是通过资格预审仅仅表明申请人具备了投标资格。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资格的,应当按照《条例》第38条的规定处理。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意味着投标人必然少于3个。为提高效率,没有必要等到投标截止时间届至再决定重新招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重新招标既可以是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即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重新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是否足够长、范围是否足够广,资格预审文件所提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是否过高或者脱离实际,是否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应当甄别原因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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