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一)由于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无法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合法,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原告资格的一般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法律或者实际影响的,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要完善原告资格制度,就必须放宽受案范围。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伴随着对受案范围的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比如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为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争议,即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主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不明确,直到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出台,才得以明确收容审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确认了因收容审查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的原告资格。可见,受案范围明显瓶颈着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从正面确认了哪些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第12条则从反面排除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几种事项。这两个条文各自独立,能够表明受案范围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而不存在谁以谁为前提的问题。这样便在逻辑上产生一个问题,即被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被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是组成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两个互补要素,这种不完全的概括和有限的列举方式必然要留下权利救济的空白。因此想要完善原告资格规定,必须放宽受案范围,即首先对受案范围作一概括性规定,然后对某些不能或不适合司法复审的行政行为予以排除,这样由于对司法审查所作的限制很小,受案范围将会成为一个被淡化的概念,其对原告资格的瓶颈效应不复存在。

(三)扩大“利害关系”内涵,确定当事人起诉以“事实上的损害”为标准。“利害关系”应当既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的不仅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其做出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原告能够证明他申请审?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逍姓形谑率瞪隙运斐闪司没蛘咂渌鸷Γ撬陀性孀矢瘛@┐罅恕袄叵怠蹦诤梢杂行У乇苊庖允堤迦ɡ匏踉孀矢瘢币哺?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8849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司法机关留下了一定的裁量空间,能够防止滥用诉权。

(三)制定公法秩序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的功能一方面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诉讼在这两方面的功能,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立公法秩序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即使原告个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影响,只要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作为普通公民或者公诉机关都有权提起诉讼。

分类标签: 受案范围 原告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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