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

公证机构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公证机构成立并获得办理公证事项的资格。公证机构设立必须要按照该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非经本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都是非法的。一个机构的设立有如下一些原则: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机构的设立,不加以任何干涉,不做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断;特许设立主义,指机构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机构的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行政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批准的决定;登记主义,也称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机构成立的条件,一旦符合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机构即可成立;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机构。在我国设立公证机构除应当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设立主义。

二、我国采取许可设立主义的意义

许可设立主义规定公证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如下一些意义:(一)通过行业准入,严格地限定了公证机构的数量,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的整体水平。公证业需要公证机构具有较强的实力,如果采用自由主义设立或登记主义设立,不利于控制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机构进入公证行业,从而降低公证业的水平。(二)通过设定行业准人,可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公证业形成适度、有序、规范的竞争。通过设定行业准人,可以调控公证业的竞争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正当竞争。(三)通过设定行业准入,有利于培养成熟的执业公证员队伍。在西方,许多行业通过行业准入,培养了有社会地位、有社会作用的职业群体。例如,美国医疗学会通过控制被认可的医学院的数量,使医生的供给量人为地限制在较低水平,进而提高了医生的工资,吸收了更高层次的人才进入该行业。经过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这一级批准,有利于统一管理,避免混乱。具体而言:一是公证机构统一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避免了公证机构向行政机关权利“寻租”。统一设立管理平台,有利于把握全局。二是有利于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构的设置。

三、公证机构审批程序

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权依法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是指县司法局、不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市辖区司法局等,在直辖市设立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行依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审查如下一些内容:第一,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二,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立的规则,即公证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三,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公证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四,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即是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对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证机构,予以批准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形式的公证机构。不同的组织形式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建。组建后再依上述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享有公证证明权的标志,没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以公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权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逾越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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