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投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分类标签: 发行 股本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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