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个体工商户的含义。按照2011年4月16日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有其特殊性,主要是规模小,业务简单,其会计事务一般也比较简单,有些个体工商户的业务甚至不能开具或取得原始会计凭证,也就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若要求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显然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原则上不适用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但这并不是说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就不需要了,任其自由放任。一方面,期待财政部的有关制度出台;另一方面,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考虑,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是必要的。应当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或者进行代理记账,逐步走上规范办理会计事务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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