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的物体的倒塌;

至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抢救、保护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时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和寄居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所列保险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草料、芦席、芦苇、竹、帆布、石棉瓦、油毛毡、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易房和简易房内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雷灾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五、因斗殴、打砸所致的损失;

六、座落于分、泄洪区或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洪水及暴雨积水造成的损失。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分类标签: 保险 损失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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