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法

指在一些国家中,调整个体劳动者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劳动者、少量帮工学徒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体经济是以个人劳动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的小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城乡个体工商业是个体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外国的个体经济立法

60年代以来,在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在宪法中作出有关规定的有南斯拉夫、 罗马尼亚、 匈牙利、苏联、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 民主德国等国。匈牙利、苏联、民主德国等,更在民法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有关的单行法规,如罗马尼亚《服务行业代营法》,匈牙利的《小手工业法》。各国立法的内容包括:

(1)个体经济的所有权;

(2)组织形式;

(3)经营范围;

(4)经营方式;

(5)权益分配;

(6)个体经济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7)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管理;

(8)国家对个体经济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罚则。

中国的个体经济立法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1年7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3年4月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1984年2月又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个体经济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行业范围,包括各种小型的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群众有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

(2)个体商业户商品价格及索酬标准,按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为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退休职工,以及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

(4)个体工商业户在必要时,经过批准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二、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徒弟。在城市不准招聘农村户口的人员,在集镇可以招聘,但不得改变其农村户籍。学徒学习期满后可以自行申请开业,也可以自愿联合,合作经营。

(5)个体工商业户所需场地以及原料、材料和货源的供应,按照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参照1981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6)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解决老年保险、医疗保险问题。

(7)个体工商业户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8)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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