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内容

(1)被保险人:凡领有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体合作经营组织都可投保个体工商业户财产保险。

(2)可保财产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营业器具和用具,原辅材料、商品、产品,家庭财产,代加工、代销售、修理财产。

(3)不保财产: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以及违章和非法占用的建筑和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4)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的财产遇到火灾、爆炸;雷电、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雪灾、雹灾;空中运行物的坠落以及外事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5)除外责任:保险人对因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售货员的故意行为和诈骗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负责任。

(6)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个体工商业户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后继续参加保险须另办手续。

分类标签: 财产 保险 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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