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表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和交易安全的原理考虑,表见债权制度的确立是从债务人的角度入手的。由于债务人并非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判断债权让与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或其效力如何。而且债权人的让与通知属于事实通知,是一种准意思表示,通知一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债务人是否同意、接受的问题。表见让与的构成要件就成为了这一制度的关键问题。

第一,债权人须为真实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将自己不具有债权的合同转让与他人,那么他首先应承担先合同义务,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根本不适用债权表见让与之规定。因为,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债权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债权人的转让债权行为应视为一种欺诈。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这种情况也就不发,七债权的表见让与的法律效果。

第二,债权让与的表见性,也就是说债权人并没有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或者这种债权的转让属于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第三,债权人已通知了债务人。表见债权让与,从表而l:看,是具备了债权让与的合法条什:债权人按法律的规定已经通知了债务人,这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也是成立表见债权转让的基本要件。

第四,债务人基予信赖而为了法律行为。即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了债务。当债权的转让属于可撤销的情况,如果债务人向受让人履约时,仍是有效的履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出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处理。

第五,债务入主观上应是善意的,即其不知受让人无债权;如果债务人出于恶意,即明知受让人无债权,仍向其做出履行债务的行为,甚至与受让人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不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

分类标签: 债权 让与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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