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债务人执行条件

对第三债务人执行条件

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必须由其对所负债务没有异议为前提。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有权部门在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确认后所作的法律文书,该类文书的实质就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可。在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没有异议,应视为第三人对其所负债务事实上的认可,因而经审理后再以裁判确认其债务的诉讼活动已无进行的实际必要。因而人民法院可据此执行。反之,若第三人对其所负债务持有异议,就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裁决,如果在此情况下仍执行第三人,就会严重侵害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二,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韵事实为基础。人民法院对第三债务执行的目的是在被执行人没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实施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是司法执行权的有条件延伸,而并非是为了清结被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况且,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强制执行。所以,在被执行人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就失去其法律依据,更无实际需要,应优先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第三,第三债务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第三债务人对其自身所负鲼务及享有权利及相关的法律事实要作一定的陈述、辩解,并作出一些关系到其自身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因而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总之,只有同时具各以上几个条件才可能对第三债务人予以执行,缺一不可。否则,就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标签: 债务人 第三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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