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方式

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方式

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三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强制第三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第三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式:

(一)第三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由于第三债务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应履行债务,而被执行人又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债务,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最终指向对象的第三债务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当然经三方协商一致,也可由第三债务人订立还款协议,或债权转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进行,人民法院应允许和支持。

(二)第三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即充当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基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应由第三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这一事实上的连带偿还关系,第三债务人应当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只要权利人同意,人民法院同样应允许、支持。以上两种方式都必须以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为基础,否则,人民法院应强制第三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二.人民法院强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两点:

(一)不能以裁定方式变更第三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因为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即使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也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制定。只是为r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性质上仍属于诉讼程序上的事项。而法院虽然可以要求第三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毕竟不是第三债务人实体上的直接权利人。所以,若以裁定方式变更第三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以裁定方式制定了申请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不妥当的。

(二)不应把第三债务人视同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因为第三债务人之所以与执行案件有关联是因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应履行债务,而非对申请执行人负有直接的债务关系,但其又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第三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应基本等同于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的适用上,亦同此。

总之,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执行方法,只要我们在条件具备时,依法采用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用足用好这一法律武器,就一定能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为经济建设服务。

分类标签: 债务人 执行人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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