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性质

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性质

每一种执行方法在其具体采用之前,都应对其法律性质加以正确认识,才能保证执行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准确、合法。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也是如此。

首先,执行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作为一种执行方法,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目的也在于此。在采用这种方法的执行过程中,虽然也同时清结了被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但这只是执行工作的必备内容和必经环节。简言之,只能是执行工作的“副产品”。而且,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执行案件,就不会有被执行人及与其相对而言的第三债务人,更无从进行“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所以,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应是为达成案件执行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执行方法。

其次,如前所述,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

(1)第三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没有异议。

(2)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为基础。

(3)第三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受一定的数额限制。

(一)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的根据是第三债务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这一法律事实。因此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颈不能超出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额;

(二)对第三债务人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实施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即清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而非结清被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论第三债务人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多少,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都不应超出执行标的。

所以,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应是一种为达成执行目的而采取的有条件的执行方法。

分类标签: 债务人 执行 被执行人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