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条款的局限性

兜底条款的局限性

尽管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时,也可以赋予法官根据形势变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得刑事法网更趋于严密,但是,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也给执法、守法、司法带来了困难,也易于导致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为此,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通过种种手段包括司法解释限制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便于司法操作,在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社会变迁而法律无据难以追究局面的产生,但是,由于不注意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得兜底性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刑法保障人权机制无从实现。

从刑事法理来讲,兜底条款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兜底条款的产生不可避免,也确实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实践中,兜底条款的运用却相当混乱,很明显的案例比如实践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还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指向并无规律可循……不但一般国民难以把握,就算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为之疑惑”。兜底条条款确实有被扩大化适用的问题。

兜底条款的最大缺陷在于其模糊性,其抽象的表述方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如此,兜底条款通常的表述方式为“或者其他……”,什么是“其他”,“其他”所包含的方式方法都有什么,司法工作者对于“其他”的解释权限有多大,兜底条款都没有给出答案。

分类标签: 兜底 条款 裁量权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