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

1、限权与保权的需要。

限权即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权即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广泛地管理着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从人的出生到死亡都和公民打交道的行政机关拥有着巨大的权力。西方圣贤孟德斯鸠早已给我们提出了警醒,拥有权力的人不可避免地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行政机关作为权力的享有者与执行者,当然具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而作为具体执行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免不了受到主观偏好的影响而随意地作出决定,更有甚者仗势而专横跋扈,或是受利益驱动而滥用权力,对同一情形下的不同当事人给予截然不同的对待,这种滥用权力所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相对人权利的严重侵害,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对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法治秩序造成的根本性地破坏。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以此限制权力的过分扩张,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就现代法治要求而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法律的约束不仅及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也要约束管理者自己。只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以身作则,才可能会有公民的严格遵守法律。没有对管理者的要求,就无法对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必须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法治的统一性、连续性,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遵循公正性与合法性,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产生的随意性和对待相对人的执法不公正性与依法行政的理念是相悖的,为了推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我们就不得不对行政执法中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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